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风岐
联系方式:022-24384525
注册时间:2011-12-28
公司地址: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海河东路交口处天津海河大厦附楼3层
简介: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筑工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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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津0103执158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风岐
立案时间 2017-04-01
发布时间 2017-0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民初9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8997441.67元。 二、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利息116563.56元、罚息334146.23元、复利8177.71元以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张雳、被告赵世刚、被告张惠芳对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80元,共计84174元,由被告天津金珂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建联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雳、被告赵世刚、被告张惠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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