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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彦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彦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8-19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西桥村益辰街15号
简介:
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17)冀0727执14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7-06-05
发布时间 2017-07-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27民初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赵海彦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21688.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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