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滨
联系方式:0451-84208022
注册时间:2011-04-13
公司地址:双城市发达街政府办公楼北2、3号商服
简介:
道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种子经营,粮食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谷物、蔬菜加工;购销蔬菜、水果、林产品;果蔬种植、果蔬仓储;果蔬新品种、果蔬嫁接技术研发及推广;内陆养殖,对外贸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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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黑0110执19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新滨
立案时间 2018-07-13
发布时间 2019-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0民初5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借款本金9 067 647.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二、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 291 227.02元(截止至2018年2月8日),并支付2018年2月9日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9 067 647.04元为基数,按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三、被告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顾旭阳以其与被告高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 953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88 953(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共计89 513元由被告哈尔滨益助果蔬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新滨、高虹、顾旭阳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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