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卫福
联系方式:0778-3181688
注册时间:1976-07-18
公司地址: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种专业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种防雷技术)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贰级、钢材、建筑材料、设备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1)皖0422执恢1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谢卫福
立案时间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22民初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寿县维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寿县维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