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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英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左春英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2-03-09
公司地址:安福县金岸广场9号门面
简介:
服装***零售。
展开
案号: (2019)桂1121执1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9-02-28
发布时间 2019-0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121民初1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李超、左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松平返还借款2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超、左春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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