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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源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宋源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12-16
公司地址: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
简介:
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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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赣0502执101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560.08元,共计人民币552560.08元;并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自2017年11月7日起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450.11元,共计人民币552450.11 元;并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自2017年11月7日起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在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琳的抵押财产(即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北青年路东方巴黎购物广场1A-127室的房产,房产证书号:S0232738号),对被告梁勤的抵押财产(即位于新余市城北堎上路1栋2501室的房产,房产证书号:02736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 四、被告刘祖鹏、吴红、肖琳、梁勤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刘祖鹏、吴红、肖琳、梁勤、宋源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6元,由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刘祖鹏、吴红、肖琳、梁勤、宋源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560.08元,共计人民币552560.08元;并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自2017年11月7日起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2450.11元,共计人民币552450.11 元;并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自2017年11月7日起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在被告新余市宜家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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