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寿
联系方式:13987716776
注册时间:1990-06-09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5号
简介:
房屋建筑、房屋维修、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道路工程建筑;建筑材料销售;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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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云0421执52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明寿
立案时间 2018-11-07
发布时间 2018-1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421民初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并以未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泸昆、许永琴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云南福达钢构工程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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