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先稳
联系方式:0551-68999167
注册时间:1994-01-18
公司地址:0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园林花卉生产、施工;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不含黄沙、石子、石灰)销售;建筑智能设计及施工;体育场地工程;门窗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亮化工程;通讯工程;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照明音响灯光工程;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广告制作、发布;雕塑设计与制作施工;布展、展览工程设计与施工;清扫保洁;道路保洁;房屋拆除;交通标志标识工程;标识标牌设计与制作;建材五金销售及批发;管道非开挖修复;园林花卉种植、销售;公路工程;苗木培育与销售;河道堤防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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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皖0403执3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胡先稳
立案时间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03民初4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10210元;二、反诉被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22525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082元,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83元,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99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9233元(已减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1元,合肥新城紫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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