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恒杰
联系方式:027-83913333
注册时间:1993-04-20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
简介:
在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器机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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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湘0124执185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罗晓娟
立案时间 2016-07-04
发布时间 2016-0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24民初14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结算,至2016年5月31日,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欠付原告赖伟宁乡大玺门3号街区项目工程款 1 400 000元,此款限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0 000元,余款在同年7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须在2016年6月15日以前完成对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宁乡大玺门3号街区项目工程的审计结算;如因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应缴纳审计事务所的审计费而导致审计结算无法进行,则湖南省沩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应付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本协议第一项所涉债务向原告赖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第一项所涉债务,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时如果发生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原告赖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就全部债务进行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19 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赖伟垫付;如果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所定的还款义务,赖伟有权向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此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五、原告赖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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