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恒杰
联系方式:027-83913333
注册时间:1993-04-20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
简介:
在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器机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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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湘0105执229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廖伯先
立案时间 2019-06-03
发布时间 2019-0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5民初8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刚退还工程质保金832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前述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55元,由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刚退还工程质保金8324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832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前述质保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55元,由被告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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