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山
联系方式:0755-23719187
注册时间:2012-02-23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开发,照明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经济信息咨询,建筑工程,经营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铁矿石的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金融业务,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煤炭、海鲜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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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粤03执恢24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子山
立案时间 2018-05-12
发布时间 2019-1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案字第2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71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5年4月28日的利息为791938.89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利息以7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9306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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