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
联系方式:010-88591101
注册时间:2008-11-21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
简介:
公路、铁路、市政、水利电力、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矿山(勘探、开采除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施工;检验检测;园林绿化施工;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建安器材的租赁;物贸物流(道路运输经营除外);砼结构构件的制造;承包境外铁路、公路等综合土木工程建筑;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6100201100008);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及对外转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住宿;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店管理及咨询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金融、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等专控除外);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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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黔0103执466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陈耀华
立案时间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5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制构件货款本金3,353,494元,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1、第1期为:于2020年07月31日之前支付150万元;2、第2期为:剩余1,853,494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37,332元,减半收取18,666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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