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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悦
联系方式:0551-63542170
注册时间:2021-07-12
公司地址:江苏省邳州市四户镇桃园村7组57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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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湘1121执95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岳民初字第02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啸天在2012年5月23日签订的CNPK-RZ/HNT2012XM00001426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二、限被告兰啸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20日已到期未还租金1321962.84元(租金顺延计算至被告返还设备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 三、限被告兰啸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281200元; 四、确认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对出租给被告兰啸天的型号为ZLJ5419THB50X-6RZ的混凝土泵车一台(发动机号:6WF1D429952,设备现价值约90万元)享有所有权并限被告兰啸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按设备价值支付等额价款); 五、被告张悦对被告兰啸天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25元,由被告兰啸天、张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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