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国建
联系方式:023-68522263
注册时间:2003-01-2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铁路及铁路专用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公路的养护及维修(以上三项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机械设备租赁,销售非标准件、机械配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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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皖0123执332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国建
立案时间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3民初3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余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亮共同返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二、驳回原告文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余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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