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41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15018332599
注册时间:2010-06-13
公司地址: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
简介:
批发二类三类注射穿剌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高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批发三类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批发二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销售汽车(不含品牌小汽车);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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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赣0729执5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罗志林
立案时间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29民初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全南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科室标准化运营与技术、人文项目服务协议》、《全南县人民医院口腔科科室标准化运营与技术、人文项目服务协议》; 二、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给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 三、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15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服务费140万元给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项目保证金100万元转为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款项,在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支付完前期租金,尚余100万元租金本息未支付时,以该100万元抵充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的应付租金; 五、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的140万元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000元,由原告江西省全南县人民医院承担14318元,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7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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