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东辰
联系方式:0315-2200660
注册时间:1994-06-30
公司地址:唐山路北区大里路125号
简介:
公路工程建筑技术服务及咨询、公路工程施工(一级)、土建施工、道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桥梁工程技术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合格交通安全施工工程施工安装;建筑工程机械、建筑材料、通用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日用百货、预拌商品混凝土销售;其它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安装;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房屋租赁;园林绿化施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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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冀02执1829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东辰
立案时间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5民初34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604879.38元,并从2014年10月3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止。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给付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唐山滨海公路(东段)有限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负担 22180元,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1382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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