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
联系方式:0995-8700931
注册时间:2015-12-04
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三区椿树路南侧农机市场商业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园林工程施工,基地与基础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施工,建筑装饰,水暖部件,管道配件、锅炉及辅助设备销售,建筑物采暖系统销售、安装、维修,水处理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仪器仪表、供热设备、制冷设备销售,商品混凝土制造、销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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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新2101执122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姜建中
立案时间 2020-11-20
发布时间 2020-1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101民初1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2657.64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两项付款金额合计542657.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4.2元,减半收取4787.1元,由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2元,由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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