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41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志林
联系方式:15018332599
注册时间:2010-06-13
公司地址:珠海市万山镇政府附楼508室
简介:
批发二类三类注射穿剌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高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批发三类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介入器材;批发二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销售汽车(不含品牌小汽车);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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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辽0202执514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罗志林
立案时间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7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6898896.24元;二、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7月10日的逾期利息1664.74元;三、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租金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应付租金的租息和逾期利息;四、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500元;上述一至四项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应当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和林格尔医院应当给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19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和林格尔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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