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联系方式:0935-8225524
注册时间:2002-03-28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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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皖0102执331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德科
立案时间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方自愿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补偿,具体日期及时间约定如下:1、2017年11月22日乙方转入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到甲方账户,现甲方分3次退还给乙方指定账户(时间约定为:第一次退还时间2018年7月30日前退还100万元;第二次退还时间2018年8月10日退还50万元;第三次退还时间2018年8月20日退回剩余款项50万元)乙方指定账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凤溪8支行03860200040002917。2、如到约定期限还不能退还,甲方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年利率24%计算支付乙方利息。二、甲方承诺乙方2018年10月15日之前项目开工,如本项目如期开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愿意继续施工,甲方则不需要补偿乙方前期的所有损失及利息。另外甲方承诺乙方,如乙方继续施工,甲方同意在原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再让利给乙方,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诚意。如乙方原因放弃继续施工,则甲方不会补偿乙方任何损失和利息。在约定期限如甲方原因该项目还是不能进场施工,则甲方无条件的需一次性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赔偿给乙方(利息计算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三、如果甲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按期支付乙方工程保证金及利息,乙方有权就拖欠工程保证金等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工程保证金期间利息及赔偿经济损失(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上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双方遵照协议内容执行。协议下方甲方及法定代表人处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公章和“张康”印章,乙方及法定代表人处为“上海益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乐俊波签名。2018年8月10日、8月24日,八冶安徽分公司从其尾号为0505银行账户分别转入益立公司尾号为2917银行账户60万元、20万元,并附交易用途:退还保证金。另,八冶安徽分公司为八冶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2019年1月7日注销,负责人张康,经营范围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本院认为,原告益立公司与八冶建安徽分公司签订《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协议》并依约支付了工程保证金2009万元。2018年7月21日,由于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双方达成签订了《保证金退款协议书》,并约定如果八冶安徽分公司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按期支付工程保证金及利息,益立公司有权就拖欠工程保证金等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程保证金期间利息及赔偿经济损失(按照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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