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35043万元
法定代表人:翁翕
联系方式:0755-83702180
注册时间:1983-10-21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国内道路货运代理;贵重金属购销及贸易(不含限制项目);自有房屋租赁;汽车租赁(不包括带操作人员的汽车出租);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承接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接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强弱电工程施工、给排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设计;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施工;承接各类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承接各类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承接各类钢结构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的销售;承接各类环保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展览场馆工程设计与施工;洁净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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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皖0123执303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翁翕
立案时间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周乾、倪云、孙辉支付工程款1739343.17元及利息(以1739343.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周乾、倪云、孙辉支付鉴定费11133446元;三、驳回原告何周乾、倪云、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4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60元,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60元,原告何周乾、倪云、孙辉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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