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111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
联系方式:0812-3334712
注册时间:2005-04-25
公司地址:东区人民街94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0)皖0111执3227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邓福阳
立案时间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7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陆守华与被告房成家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二、被告房成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守华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7日起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中的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7日起计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2元减半收取7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1元,由被告房成家负担1760元,由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安徽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5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