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学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学勇
联系方式:13896063088
注册时间:2001-11-08
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大石堡村
简介:
煤炭洗选、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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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5)荣法民执字第0033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学勇
立案时间 2015-03-16
发布时间 2015-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荣昌县学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斌本金959974.8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188340元,从2011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131634.80元,从2011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1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从2011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樊尚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荣昌县学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樊尚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18338元,实际收取183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荣昌县学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樊尚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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