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治平
联系方式:0734-2839188
注册时间:2007-07-05
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41号银泰红城26栋203室
简介:
在湖南省范围内办理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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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湘0406执5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唐治平
立案时间 2019-01-09
发布时间 2019-0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06民初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 二、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借款13999829.89元、利息261448.73元、罚息1109元,合计14262387.6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未偿还借款的罚息; 三、被告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374元,由被告湖南春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衡阳春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单春芽、单江平、刘娓娓、杨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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