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亚洲
联系方式:15189777960
注册时间:2010-04-08
公司地址:钟楼区银花路4号
简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设计、施工;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工程勘察;建筑及市政工程检测;桩基检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房屋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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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内0291执8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钱普江
立案时间 2017-01-09
发布时间 2017-0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宇通鹏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50000元; 二、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宇通鹏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即逾期支付货款650000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宇通鹏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19元,由被告杨斌、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6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斌、常州市万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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