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联系方式:13771308887
注册时间:2003-05-13
公司地址: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简介:
按一级资质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弱电安装(除供电设施及受电设施的承装);钢结构、网架、环保设备、机械输送设备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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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5)宜执字第0092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吴建新
立案时间 2015-02-02
发布时间 2015-05-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47414.83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及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8.82%计算的利息。 二、如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对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机械设备105台(套)【按抵押物概况清单】、坐落于宜兴市新建镇留住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17600006】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EH000575、EH000554)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担保债权登记数额750万元、300万元、318万元、58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 三、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对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9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公司、天福公司、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负担。该款已由信达公司垫付,天福公司、天乾公司、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信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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