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
联系方式:13771308887
注册时间:2003-05-13
公司地址:宜兴市新建镇开发区内
简介:
按一级资质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弱电安装(除供电设施及受电设施的承装);钢结构、网架、环保设备、机械输送设备的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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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12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吴建新
立案时间 2015-03-23
发布时间 2015-0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3年10月20日止为287265.35元;以9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上浮50%计算罚息)。 二、信达公司有权就上述中建公司的第一项债务以抵押物登记证号为苏B2-0-[2011]第117号、宜他项(2011)第601470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6971号、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36972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各自登记的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对上述中建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844元,由中建公司负担。吴建新、吴翠萍、董俊良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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