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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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京01执61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郝振华
立案时间 2016-10-27
发布时间 2016-1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一中民(商)初字第09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379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五千一百四十九万八千元及利息(以五千一百四十九万八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铁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一万零四百零五元,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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