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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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苏0102执1412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立案时间 2016-06-17
发布时间 2017-0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玄锁民初字第00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908576.52元及自2010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19364537元,合计44273113.52元,并以24908576.52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1.5%标准支付利息,自2011年3月21日起按月0.5%标准支付违约金,均支付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8166元,由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268166元,三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加付268166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16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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