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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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苏0113执12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郝振华
立案时间 2019-01-11
发布时间 2019-0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3民初1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向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出借款本金及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标准的损失分别在抽逃20400万元和196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洪哲理在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抽逃的20400万元和19600万元共计40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向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出借款本金及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标准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向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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