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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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粤03执恢24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郝振华
立案时间 2018-05-12
发布时间 2019-1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案字第2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71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15年4月28日的利息为791938.89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利息以7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9306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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