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光成
联系方式:0756-3328088
注册时间:2013-02-05
公司地址:珠海市东澳岛渔村故道68号楼111之六
简介:
批发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类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是被,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介入器材;二类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基础外科手术器械,显微外科手术器械,耳鼻喉科手术器械,眼科手术器械,妇产科用手术器械,泌尿科肛肠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神经外科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计算机硬件及软件技术开发;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兼批发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卫生材料、(不设店铺);医疗导诊服务;组织医疗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广策划、管理咨询;医院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医院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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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冀1102执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罗志林
立案时间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70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普外科、妇科、泌尿外科、骨科)微创技术中心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 二、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违约金5067135.59元,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24368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29368元,由原告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967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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