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斌
联系方式:0851-83829000
注册时间:2013-06-09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1号E区7栋18-23号
简介: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护坡、隧道、路面路基、机场跑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高层建筑、仿古建筑、厂房工程的施工;大中型水电站及火电厂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城建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外装修、幕墙、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河道治理;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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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黔0113执171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斌
立案时间 2016-02-03
发布时间 2016-0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白民初字第2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23日的工资人民币46666元、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工资24666元; 二、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1332元; 三、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安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784元; 四、原告杨安平与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8月30日起解除; 五、驳回原告杨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中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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