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
联系方式:0311-67962115
注册时间:2010-03-09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2
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房屋与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和国家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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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冀0108执47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翔宇
立案时间 2019-01-17
发布时间 2019-0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8民初2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后内,被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波对河北利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0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后内,被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波对河北利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24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后内,被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波对河北利凝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28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永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182元,由被告石家庄宝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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