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常勇
联系方式:010-84261933
注册时间:2014-01-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3幢四层435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煤矿生产运营的投资管理;煤炭、生铁、矿石、钢材、水泥、土砂石、建筑材料的销售;采矿、选煤、煤田水文地质矿山工程建设、矿山安全、环保,地下工程的技术开发、研究、咨询、转让及技术工程承包;煤矿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套装备材料、煤炭综合利用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服务及销售;市场信息服务;进出口业务;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室内外装修;特种车辆及配件的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览及会议服务;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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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京0105执14896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立案时间 2016-09-09
发布时间 2016-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1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439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世德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转让款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八千七百三十一元六角五分及违约金(以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八千七百三十一元六角五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百分之零点一计付); 二、被告宁波市镇海江浩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本金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八千七百三十一元六角五分及违约金(以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八千七百三十一元六角五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百分之零点零五计付)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二千五百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杨平对于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宁波市镇海江浩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杨平履行了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世德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九万二千零八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中煤科工集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江浩贸易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杨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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