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108639330
注册时间:2006-09-30
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简介:
百货仓储服务;运输代理服务;物业管理;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社会经济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科学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类企业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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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鄂0191执75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霍刚
立案时间 2017-04-19
发布时间 2017-07-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5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萍、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雪言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息1.7%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国萍、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雪言律师费损失8万元;三、被告徐国萍、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华伟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被告徐国萍、发展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赵雪言已垫付,被告徐国萍、发展公司将此款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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