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华
联系方式:0777-2103888
注册时间:2005-12-15
公司地址:钦州市北部湾大道80号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销售:钢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机电产品(除九座以下乘用车)、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对农业、林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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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桂1423执93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李世龙
立案时间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4民终1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国明支付工程款485 866.50元,龙州鑫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485 866.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国明对龙州鑫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85 866.50元; 三、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国明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该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四、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国明返还履约保证金27万元; 五、驳回刘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龙州鑫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 270元,由龙州鑫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 585元,由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 585元,由刘国明负担13 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 440元,由龙州鑫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 585元,由刘国明负担9 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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