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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C20182433_01服务类合同
黑龙江;大庆;萨尔图区
中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18-12-14 17: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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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编 号:DZC20182433

计 划 编 号:ZCB20182118

甲 方: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黑龙江省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20182433大庆市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质量鉴定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为了更好的给甲方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法章、DZC20182433 项目的中标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注;以下项目明细与中标通知书明细表相符(如有不符以中标通知书明细表为准) 单位:元

货物内容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品牌 履约期限
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服务范围包括:后四厂混凝土构件厂钢筋厂房8980㎡、管桩、电杆厂房12168㎡、维修车间1319.76㎡、设备资产库790.56㎡、实验室1787.04㎡、外加剂库571㎡、搅拌车间办公室550㎡、推土机库309㎡、浴池650.6㎡、 外雇工宿舍1614㎡、材料库办公室及料库1992㎡;防腐管道厂3PE厂房工程8128.25㎡、聚乙烯管中管生产厂房6082.99㎡、实验楼2112.96㎡、小管液体厂房2371.4㎡、大管泡夹和2PE生产厂房7787.15㎡、检验中心2759.14㎡、化工料库565.8㎡、 辅助车间481.06㎡、特种工具库900.36㎡、成品油库71.4㎡;石油石化设备厂消防水池437.8㎡;共计62430.27㎡,已完的公用与民用建筑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提供完备的鉴定报告书,并须满足采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及产权办理的要求。 1 58000.00 58000.00 2018年12月31日前
合计 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元)

第二条 服务项目与标准

(一) 服务项目与标准:后四厂混凝土构件厂钢筋厂房8980㎡、管桩、电杆厂房12168㎡、维修车间1319.76㎡、设备资产库790.56㎡、实验室1787.04㎡、外加剂库571㎡、搅拌车间办公室550㎡、推土机库309㎡、浴池650.6㎡、 外雇工宿舍1614㎡、材料库办公室及料库1992㎡;防腐管道厂3PE厂房工程8128.25㎡、聚乙烯管中管生产厂房6082.99㎡、实验楼2112.96㎡、小管液体厂房2371.4㎡、大管泡夹和2PE生产厂房7787.15㎡、检验中心2759.14㎡、化工料库565.8㎡、 辅助车间481.06㎡、特种工具库900.36㎡、成品油库71.4㎡;石油石化设备厂消防水池437.8㎡;共计62430.27㎡,已完的公用与民用建筑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提供完备的鉴定报告书,并须满足采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及产权办理的要求。

(二)服务期限:2018年12月31日前。

第三条 付款方式(具体以招标或谈判文件为主)

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0%。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具体以招标或谈判文件为主)

1、中标后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5%,由中标方提交给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由中标方以本单位对公账户名义,且以转帐方式交纳,不接受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

2、以担保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经财政部认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经黑龙江省财政厅认定的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或本单位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接受。同时在鉴证合同时应将履约保函原件带到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并提供履约保函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鉴证。

履约保证金提交后合同生效,验收合格后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且我中心财务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两周内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中标方如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可另选中标方或另行招标。

4、履约保证金一律采取转帐方式退还。

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⑴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⑵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当的。

第五条 保密责任及知识产权

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终止和赔偿

(一)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整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目标无法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做出问题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成交总额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

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其他由双方约定。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

2、依法向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须经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的公平、自愿性进行鉴证。

3、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开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圣慧 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圣慧 电话:5055877 传真: 邮政编码:163712 签订地点:大庆经开区 签订日期:2018-12-12

乙方:黑龙江省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5号孵化器408 法定代表人: 张超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13904590287 传真: 邮政编码:163316 开户银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510080122000069841 签订日期:2018-12-10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6981694 签订日期:2018-12-14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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