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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理表(2022)
湖北 武汉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2-08-22 2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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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理表
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局         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执法主体名称及类型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依据 法条摘录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修订)》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年卫生部令第**号公布)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验收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危害申报、日常监测、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病危强度或者浓度超标供病防护设施和用品治理不达标应急救援拒绝监督检查和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档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禁忌和无防护措施作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因放射性职业危害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号)第二十三条。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检查、诊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第(二)项(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项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诊疗科目登记、校验和超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用品、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档案或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拒绝放射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放射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放射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和未满**周岁、怀孕妇女、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二条。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超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职业防护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不采取放射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和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组织救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范围、未履行法定职责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报告、通报、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和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医院感染控制和报告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传播疾病发生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标准造成实验室感染扩散或违反规定或者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引起传播疾病发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号)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号)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和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元的,以****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元的,以****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采集血液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或者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按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或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或者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浆和违反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和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和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和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检测或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血站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储存血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献血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 《武汉市献血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储存血液的,由市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采供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出具、使用虚假凭证骗取退还用血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献血条例》 《武汉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三条  出具、使用虚假凭证骗取退还用血费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 以违法所得*至**倍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和拒绝服从调遣或拒绝接诊病人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或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源性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和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实验室未标示定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消毒管理制度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和对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或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发生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或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和对污水、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要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疫苗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或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情况进行登记、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经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本《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和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未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等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和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号) 《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八条 医疗、防疫保健人员发现艾滋病、性病病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再由该卫生防疫机构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报告。发现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发现其他性病病人,在48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九条 采、供血单位在供血前必须对供应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不得供血。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用血浆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并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的监督检查。   医疗单位经批准采血的,应向符合国家健康标准的自愿献血者采血。 第十条 医疗、防疫、保健机构必须对用于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材严格消毒,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对消毒效果的监测;对捐献的人体组织、器官进行艾滋病、梅毒病原标志物检测,以杜绝医源性传播。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易于传播艾滋病、性病的公共卫生用品和器具严格消毒。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包括艾滋病、性病检查项目在内的身体健康检查,患有艾滋病、性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诊断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医务、技术人员,并报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禁止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可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造成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旅店业、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等场所允许艾滋病、性病患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未取得艾滋病、性病诊断治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诊断治疗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或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违反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和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或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调查或未按规定上报疫情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武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省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生物设施、器械,致使有害生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 号)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第十四条皮毛、杂骨、禽蛋、水产、果品、废品回收加工、屠宰、酿造等行业,菜场、农贸市场、超市、肉店、粮店、饮食品店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生物的设施、器械,严格控制有害生物孳生,及时消杀有害生物。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有效预防有害生物的设施、器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省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生物设施、器械,致使有害生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和使用;逾期不配置和使用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任区域内有害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超过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挪动有害生物密度监测设施、器具,严重影响监测准确性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设施、器具的,责令赔偿。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任区域内有害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爱卫会应当制定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标准,针对不同有害生物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与方法,指导并监督区域除害责任人做好除害工作,达到有害生物控制标准: (一)采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省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任区域内有害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超过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挪动有害生物密度监测设施、器具,严重影响监测准确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区域除害责任人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害生物密度监测工作,不得挪动、损毁监测设施和器具,及时制止妨碍监测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省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挪动有害生物密度监测设施、器具,严重影响监测准确性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设施、器具的,责令赔偿。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执业医师卫生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或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执业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注册后出现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号)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港澳、台湾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港澳、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五十七规定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个人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条例提出或者报告和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和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和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外国医师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个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以中医名义行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对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以及在校学生等工作人员进行从业前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失效)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执业医师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卫生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提出、派出不具出会诊邀请条件的,重复收取会诊费用的及超出会诊登记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师外出会诊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或者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第***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第***号)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或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专用设施设备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部长令第**号)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注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卫生部令第**号)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放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卫生部令第**号)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和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卫生部令第*号发布)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或者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和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 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第二款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当的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年*月*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 卫生部令第*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和未严格开展卫生保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令**号)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   (二)超越卫生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卫生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活动真实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四)应依法申请变更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未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者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武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不得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器具 第七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 元以上 **** 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市或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参加卫生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和故意泄露肺结核患者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基层医疗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治疗、督导管理职责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擅自流动行医,未经登记,开展诊疗业务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和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的;   (二)擅自变更诊疗科目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多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校验、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医疗文书、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号)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校验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医疗文书的;   (三)不执行医疗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的;   (四)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和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或者诊断复核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复核。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两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与精神障碍者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其进行诊断和诊断复核。   对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者进行诊断复核。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或者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或者不按照操作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或者不按照操作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或者诊断复核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利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惩罚精神障碍者,或者不按照操作规范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不按照规定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三)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地方性法规:《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活动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时,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说明医学科研、临床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书面告知其本人,取得其书面同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书面告知其监护人,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障碍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安排精神障碍者参与医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式临床试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不遵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诊疗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诊疗规范,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存在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终止妊娠行为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个体诊所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号)****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实施的以外,由技术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号)****年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号)****年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号)****年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号)****年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令**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令**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令**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通过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号)**** 第五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号)****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青山区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委托执法组织)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卫生部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款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七款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经核查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第三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行政给付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行政确认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号)*.*.*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的通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奖金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行政确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中医诊所备案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诊所备案 其他 《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 二、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四)简化准入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 青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行政机关)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 其他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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