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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关于第二次拍卖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贸易大市场1401号(南区)10403 10110房产的公告
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约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月29日10时至2024年1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97/13,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就(2023)赣0704执恢22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赣州市赣县区江口镇贸易大市场1401号(南区)10403 10110房产(现房号为401室)。产权证号:赣(2016)赣县不动产权第0001425号;住宅建筑面积:135.87平方米;所在层/总层数: 4/6;规划用途:住宅;该房屋与《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的房号10403不一致,另10110号杂间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竞买人务必核对查实具体房号及位置(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起拍价:198000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1500元。
特别提醒:1、该房屋与《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的房号10403不一致,另10110号杂间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竞买人务必核对
查实具体房号及位置。
2、由于评估公司未入室查勘,本次评估设定室内进行了装修(地砖地面、内墙乳胶漆粉刷、房门已安装等)且能满足生活需求、入户门为防盗门,以实物现状为准。
3、法院解除查封手续、房屋交付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交付时间会延长。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需在拍卖之前详细查询当地房产部门过户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当地房屋竞买资格要求,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待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含涉案当事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由原权利人(含涉案当事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含涉案当事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过户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物业费、水、电煤等所有欠费由原权利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买受人必须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缴纳税费的义务。
七、本标的优先购买人:暂无。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对本次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或者优先购买权人,请在竞价程序开始3日前与本院申报、联系。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若拍卖流拍的,所有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九、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2024年2月6日17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林支行子账户账号:1322592810000244280000007085】。
十、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
韩:0797-4441130(承办法官)
刘:15907972886(标的物详情、看样时间咨询)
联系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双龙大道16号,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点击查看相关链接)”上查询。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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