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公告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 湖州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3-29 12:33:43
咨询此项目热线:17696581266
详情内容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择优存放机制,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资金效益,按照《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预执〔2021〕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分别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暂时闲置资金存放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为: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暂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六条有资格参与投标我市住房公积金存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湖州市区或区县设有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行财务状况良好;人民银行最近一年度的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或B级以上。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可以根据资金存放需要一年分别招标一次,招标结果在招标结束后的一年内适用,招标结束后一年内的闲置资金分批逐步分别在中标银行间进行存放。


第二章实施方式

第八条制定招标计划。年初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制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各分中心的招标计划经分中心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市中心计划财务处汇总。市中心及各县分中心的招标计划经市中心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进行招标。

第九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书。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和县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湖州公积金”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发出招标邀请函,将本期招标的竞标资格、银行财务状况、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银行财务状况应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

第十条银行投标。各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及需求,自愿报名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评标评委。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评委从公积金中心、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中选择。纪检监察人员作为监督员,全程进行监督。每次参与评标的评委应是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评标评委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现场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递交标书。工作人员在评委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提交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银行。初步中标结果由参与评标的各评委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党组书记审定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湖州公积金”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评标方法。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各投标银行利率水平、纳税金额、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扩面工作考核、合作业务考核等。

(一)利率水平(25分)

以协定、定期存款的报价利率为考核内容。在符合国家利率政策、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报价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存款利率基础上加基点最多的银行得满分,其他银行在加基点最多银行的基础上每减少1个基点扣0.02分。

(二)纳税金额(10分)

以上一年度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的纳税贡献情况为考核内容。上一年度投标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实际缴纳的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两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金额最高的得满分,其他各银行以纳税金额/纳税金额最高数×10分计算。(①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②投标银行需自拟税收汇总表,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纳税表。)

(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10分)

以上年末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依据,余额最高的得满分,其他各银行以余额数/余额最高数×10分计算。

(四)扩面工作考核(35分)

1、中小微企业公积金扩面(20分)

以上一年度银行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实际参与的中小微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情况为考核内容。

(1)数量指标。以中小微企业公积金扩面总人数为评分指标,评分分值为5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按比例得分,即其他各银行以实际扩面人数/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5分计算得分。

(2)质量指标。以中小微企业公积金扩面中月缴存额≥718元的人数为评分指标,评分分值最高为9分。①若有竞标银行扩面人数≥300人,则该项评分指标的评分分值为9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9分,其他各银行按比例得分,即以各银行扩面人数/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9分计算得分。若某银行扩面人数<300人,则该银行得分取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分与3分中的较小者。②若所有竞标银行的扩面人数都<300人,则该项评分指标的评分分值调整为3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3分,其他各银行按比例得分,即以各银行实际扩面人数/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3分计算得分(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时,该项指标的扩面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稳定性指标。以上一年度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实缴率指某新开户职工当年实缴月数与应缴月数的比率)为评分指标,评分分值为6分。①上一年度1至4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评分分值为3分,各银行得分为1至4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3分;②上一年度5至8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评分分值为2分,各银行得分为5至8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2分;③上一年度9至12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评分分值为1分,各银行得分为9至12月新开户职工在当年的平均实缴率×1分。

2、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扩面(15分)

以上一年度银行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实际参与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扩面情况为考核内容。

(1)数量指标。以已经实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扩面人数为评分指标,评分分值为5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5分,其他银行按比例得分,即其他各银行以实际扩面人数/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5分计算。

(2)质量指标。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有效公积金扩面(连续180天内日均缴存余额≥2513元,即任意连续180天内每笔缴存金额*该笔缴存金额在公积金账户留存天数之积的和/180≥2513,下同)人数为评分指标,评分分值最高为10分。①若有竞标银行的扩面人数≥500人,则该项评分指标的评分分值为10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10分,其他各银行按比例得分,即以各银行扩面人数/有效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10分计算得分。若某银行扩面人数<500人,则分值取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分与3分中的较小者。②若所有竞标银行的扩面人数都<500人,则该项评分指标的评分分值调整为3分,扩面人数最多的银行得3分,其他各银行按比例得分,即以各银行扩面人数/扩面最多银行的扩面人数×3分计算得分。

(五)合作业务考核(20分)

以上一年度银行在湖州市本级或区县的合作业务所得手续费为考核内容,以各月银行考核实际手续费之和/各月银行考核应得手续费之和×20分计算。上年度考核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上年度未纳入考核的按纳入考核银行的平均分计算。

第十四条附加指标。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设定融资支持、创新配合等附加指标,并赋予评分方法和分值。

第十五条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综合评分总分相同的竞标银行,按扩面工作考核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扩面工作考核得分仍相同的,按利率水平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利率水平得分仍相同的,按合作业务考核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比例,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十七条办理存放。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与中标银行签订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存放。

第三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等,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资金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中心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以下情形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二)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中标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中标银行没有履行中标承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银行未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有权取消中标银行之后的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到期后,仍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在符合国家利率政策及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得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受托银行参与扩面工作考核奖励的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由公积金中心市本级或县分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3739051-23578-39-通知公告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