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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浙江 舟山 普陀区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3-21 17: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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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东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划转范围 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
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发展改革(共*项)
*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电力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违则详情: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罚则:《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违则详情:第七十一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 确需进入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的海上作业者应当与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协商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海上作业设施发生钩挂海底电缆情形的海上作业者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所在地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底电缆所有人、管理人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擅自将海底电缆拖起、拖断或者砍断。 必要时海上作业者应当放弃船锚或者其他钩挂物。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所) 、换流站(接地极址) 围墙外侧三米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所) 、换流站(接地极址) 围墙外侧五米内堆放或者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五)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以及其他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飘移物或者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 ** 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 *** 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外缘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采石、取土、挖砂、挖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 (三)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品; (五)在密集输电通道范围内种植杉木林、油松等易燃树木; (六)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七)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八)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九)未经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打开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电缆井盖; (十)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在发电厂、变电站(所) 、换流站上空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放飞和滑翔伞、翼装飞行等活动;因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测绘等作业需要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罚则:《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八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 ************ 对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方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罚则:《浙江省电力条例》 第七十七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二、经信(共*项)
*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则详情: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暂无
* ************ 对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五条违则详情: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暂无
三、公安(共*项)
*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暂无
*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罚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罚则详情: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暂无
*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则详情: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罚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罚则详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暂无
四、民宗(共*项)
*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换主管人员除外) 违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则详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罚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首次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万-*万的罚款: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团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万-**万的罚款;
*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换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吊销登记证书除外)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则详情: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罚则详情: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首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万-**万的罚款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 (*)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团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万的罚款;
*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则详情: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罚则详情: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暂无
*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条 违则详情: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罚则详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处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万元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则详情: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则详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轻微,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万-*万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万-*万罚款
*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则详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罚则详情: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万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万罚款
* ************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则详情: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罚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罚则详情: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元罚款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元罚款
*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违则详情: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款罚则详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万元的罚款
*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罚则:《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罚则详情: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五、自然资源(共*项)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暂无
*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 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款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以上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已完成工程量**%以下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已完成工程量**%以上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倍以下的罚款
*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暂无
*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则详情: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罚则详情: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则详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罚则:《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罚则详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六、生态环境(共**项)
*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罚则详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污染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但未能及时消除污染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停止违法行为的 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的。
二类 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的, 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对个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则详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罚则详情: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限期内整改完毕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拒不整改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违则详情:*、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版) 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版) 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版) 第一百零二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版)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下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立方米以上的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十六条违则详情: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罚则:《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罚则详情: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倾倒、弃留的秸秆、食用菌菌糠、废农膜占地面积**平方以下的 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倾倒、弃留的秸秆、食用菌菌糠、废农膜占地面积**平方以上的, 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版)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十二条违则详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版) 第一百零七条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一条罚则详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违则详情: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罚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对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版)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版)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三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违则详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版)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版)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第二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则详情: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 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则详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二次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首次查处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焚烧,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焚烧,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小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治。
中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大型饮食业单位(基准灶头≥*)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则详情: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无
**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首次查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第二次查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首次查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第三次及以上查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第二次及以上查处的, 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共**项)
*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或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罚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则详情:《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罚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罚则详情:《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 对擅自占用公厕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罚则:《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暂无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分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或者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造成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造成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 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至*倍的罚款; (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至*倍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至*倍罚款
* ************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罚则:《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摊点、设置广告牌等设施,违反公共绿地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摊点营业执照。 一类 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元罚款,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对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罚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违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罚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罚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违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五) 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罚则:*.《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罚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类 造成损失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罚则详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暂无
** ************ 对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罚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 未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造成安全事故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类 未及时清理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占地面积*平方以内的 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及时清理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占地面积*平方以上的 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并随意堆放,未清洗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则详情: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定保护方案;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督促。罚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未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万以上*万以下
二类 情节严重,造成古树名木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万以上**万以下
**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罚则:《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植树木。造成树木所有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在**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者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则:*.《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项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则详情:*.《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树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一)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至*倍的罚款
**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罚则:《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罚则详情: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米以下的、取土采石**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立方米的 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至**米的、取土采石**至***立方米的、堆放垃圾**至**立方米的、排放污水**至**立方米的 处*.*至*万元的罚款
三类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米以上的、取土采石***立方米以上的、堆放垃圾**立方米以上的、排放污水**立方米以上或者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处*至*万元的罚款
**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适用首错免罚的 首错免罚
三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违则详情: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一类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则详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罚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则详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则详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罚则详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改正*日内未改正的 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令改正,对装修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违则详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罚则:《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罚则详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违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第四项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罚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收运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违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与收运企业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第十三条第二项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罚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罚则详情:《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整改第*次的, 个人处以**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二类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整改次数*次以上的, 个人处以**以上***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罚则:《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罚则详情:《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 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清除的 免于处罚。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处以下的, 处**-***元罚款。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处的, 处***-***元罚款。
乱刻画、涂写、张贴处数在**处以上的或在历史文化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上乱刻画、涂写、张贴的, 处***-***元罚款。
**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则详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责令改正
**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不予处罚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对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罚则详情: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不予处罚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面积不超过*平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面积超过*平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适用首错免罚的 首错免罚
三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未超过**小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则详情: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罚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类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类 焚烧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 处**-***元的罚款
二类 焚烧面积*-*平方米或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的 处***-***元的罚款
三类 焚烧面积*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垃圾收集容器损坏的 处***-***元的罚款
**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数量*只(含)以内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饲养的家禽家畜和食用鸽数量*只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罚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罚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罚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类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 单位处***-***元罚款;个人处**-**元罚款
二类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 单位处***-****元罚款;个人处**-***元罚款
三类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位处****-****元罚款;个人处***-***元罚款
**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一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二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万元罚款,个人处***元罚款
三类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 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罚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 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罚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 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违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 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可能损坏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和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罚则:《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罚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二类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罚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罚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给予警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违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罚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给予警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则详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警告
二类 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 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则详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罚则:《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罚则详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且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除外) 违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
二类 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则详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罚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罚则详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予以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予以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至*倍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至*倍的罚款
**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则详情: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罚则:《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不足部分面积占应配置面积**%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不足部分面积占应配置面积**%以上**%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不足部分面积占应配置面积**%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罚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罚则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第十二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罚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 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可处*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拒不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则详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罚则详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建房村民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已经完成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用地和规划核实文件的,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建房村民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罚则:《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房村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万元。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施工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万元
三类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施工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超过*万元
**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则详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罚则:《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罚则详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第一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第二次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三类 第三次及以上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地埋,确需架空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罚则:《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八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对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罚则:《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整改的 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拒不整改的,且公共环境艺术品位于重要接到和重要区块的 处以****以上****以下罚款
** ************ 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违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罚则:《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罚则详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二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罚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罚则详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罚则:《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罚则详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民政(共*项)
*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则详情: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罚则:《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例以下;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例以上*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以上****元以下罚款。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例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则详情: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罚则:《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万元以下;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倍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以上**万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万元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违则详情:第四条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 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 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 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 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 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罚则:《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通报批评。
* ************ 对擅自编制或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罚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元的罚款,对单位处****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逾期不改正。 对个人处***元的罚款,对单位处****元的罚款。
* ************ 对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违则详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罚则:《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轻,且未损及界桩上的文字的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元以下罚款。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较重;界桩上的文字有较重损毁的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破损程度严重;界桩上的文字损毁严重;擅自移动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责令整改,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九、人力社保(共*项)
* ************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二条、《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罚则详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暂无
*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违则详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罚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罚则详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较轻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以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罚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罚则详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以****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日的,每使用*名童工处以****元的罚款;超过**日不满*个月的,按*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以****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因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而导致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暂无
*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罚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罚则详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以*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暂无
十、水利(共*项)
*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违则详情: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罚则详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可适用《防洪法》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上**%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上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的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七十二条罚则详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的损失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影响较大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五万元罚款
*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违则详情: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罚则详情: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的水土流失,但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的水土流失,且不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但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且不按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每平方米七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违则详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罚则:《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罚则详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经责令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二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可适用《防洪法》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上**%以下,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类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宽度**%以上或者占河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逾期不拆除的 适用《水法》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除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二类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的;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二类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的;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的;责停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或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包括:倾倒方式方法恶劣(如管道直排),在重要河段倾倒等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二类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逾期不改正,障碍物较大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类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逾期不改正,障碍物巨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责停后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二类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小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三类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逾期不改正,种植面积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的;对防洪影响较小,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的;对防洪影响较大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的;严重妨碍行洪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则详情: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罚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罚则详情:《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小型(轻型)客车或微型货车违法通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型客车或轻型货车违法通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型客车或中型货车违法通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型货车违法通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则详情: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罚则:《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罚则详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可给予警告、**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 可给予警告、***以上****以下的罚款
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以****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则详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罚则:《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登记违法行为,可不予罚款
拒不改正和恢复原状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退役军人事务(共*项)
*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罚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罚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无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罚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罚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①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其家属仍领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 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①非抚恤优待对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的;②优待对象家属超期领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拒不退回的;③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罚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罚则详情:抚恤优待对象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①抚恤优待对象死亡后,其家属仍领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①责令整改决定作出后*个月内未退回应退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严重违法行为: ①非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②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则详情: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罚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八条罚则详情: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①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②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①引发负面舆情的;②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③两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次以上*次以下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严重违法行为:①引发信访事件的;②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③两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次以上的。③两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次以上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 ************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则详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罚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罚则详情: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则详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罚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罚则详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第三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类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则详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罚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罚则详情: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则详情: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罚则:《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八条罚则详情:违反《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类 轻微违法行为(①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②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③烈士遗属本人同意谅解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符合全部判定情形的,才可认定);
二类 一般违法行为(①引发负面舆情的;②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③两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次以上*次以下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三类 严重违法行为(①无正当理拒不改正的;②引发信访事件的;③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④两年内累计违反本规定*次以上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任意一条判定情形的,即可认定)
十二、消防救援(共*项)
*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罚则详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处罚款幅度的*—**%
*.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处罚款幅度的**%—**%
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处罚款幅度的**%—***%
*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违则详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罚则详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不超过*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处罚款幅度的*—**%
在*个以上*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处罚款幅度的**%—**%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在*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处罚款幅度的**%—***%
*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则详情: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处罚款幅度的*—**%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处罚款幅度的**%—**%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处罚款幅度的**%—***%
*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则详情: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罚则:《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罚则详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则详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罚则:《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罚则详情: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处罚款幅度的*—**%
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处罚款幅度的**%—**%
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处罚款幅度的**%—***%
十三、应急管理(共*项)
* ************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下的, 处*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部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违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罚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罚则详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下的, 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的, 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罚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罚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罚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罚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 **%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 **%以上 ***%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 ***%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烟花爆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部分(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违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罚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罚则详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违则详情:《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罚则:《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罚则详情:《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地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经营地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二挡 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地点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经营地点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罚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人以下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人以上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市场监管(共*项)
* ************ 对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全部 违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违则详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罚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则详情:《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下或者初次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上*千元以下或者第*次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或者第*次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万元以上或者*次以上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人防(共*项)
* ************ 对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或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则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罚则:《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罚则详情:《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未造成损坏或未影响正常使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擅自施工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造成损失****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至****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施工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造成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至***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施工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造成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至***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施工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造成损失*****元以上*****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至***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擅自施工或者迁移人防警报设施,造成损失*****元以上或影响人防警报试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十六、农业农村(共*项)
*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则详情: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罚则:《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罚则详情: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暂无
十七、教育(共*项)
*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吊销办学许可证除外)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骗取钱财的 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招生;
再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 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十八、林业(共*项)
** ************ 对挖砂、取土、采石、开垦等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全部 违则:《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违则详情:第二款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 第三款 禁止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罚则:《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五条罚则详情: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省级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国家二级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国家一级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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