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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阳医院建设项目(一期)电梯工程项目延期公告
湖南 长沙 浏阳市
变更答疑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3-12-11 1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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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浏阳市金阳医院建设项目(一期)电梯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3年11月25日17时00分)截止。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下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本项目的澄清及答疑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1)

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8分)

1、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00米的,计4分;

(2)180米≤高度<200米的,计2分;

(3)高度<小于180米的不计分。

(提供试验塔已竣工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颁布的2020或2021或2022年度“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2分。(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3、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计2分。(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4、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计0.5分,本项最多计2分。(提供证书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5、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运行提升速度达到10m/s及以上,且最大额定载重达到1800kg及以上的计4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运行提升速度10m/s>V≥6m/s,且1800kg>最大额定载重≥1600kg的计2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运行提升速度V<6m/s,且1600kg>最大额定载重≥1400kg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4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6、所投电梯品牌在国内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证书)的,每个实验室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1.2.1(2)

技术评审

扶梯安全技术性能(9分)

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提供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扶梯梯级动静载强度测试优于国标要求(3kN)的1.5倍及以上的计2分,扶梯梯级动静载强度测试达到国标要求(3kN)的计1分,最多计2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扶梯扶手入口安全保护:扶手入口采用双门翼保护的得2分,扶手带入口采用单门保护或毛刷保护的得1分,最多计2。(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扶梯桁架挠度≤1/1000的计1分。(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投标货物扶梯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1、扶梯具备超速保护功能且达到SIL3级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

2、扶梯具备非操作逆转保护功能且达到SIL3级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

注:提供投标货物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修改为: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2.1(1)

商务评审

综合实力(18分)

1、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

(1)高度≥200米的,计5分;

(2)180米≤高度<200米的,计3分;

(3)高度<小于180米的不计分。

(提供试验塔已竣工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投标人所投电梯制造商获得财政部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颁布的2020或2021或2022年度“全国政府采购电梯服务十强供应商”的计2分。(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3、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计2分。(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4、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每提供一个计0.5分,本项最多计2分。(提供证书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5、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运行提升速度达到10m/s及以上,且最大额定载重达到1800kg及以上的计5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运行提升速度10m/s>V≥6m/s,且1800kg>最大额定载重≥1600kg的计3分;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生产乘客电梯或载货电梯运行提升速度V<6m/s,且1600kg>最大额定载重≥1400kg的计1分。本项最多计5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6、所投电梯品牌在国内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证书)的计2分。(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1.2.1(2)

技术评审

扶梯安全技术性能(9分)

扶梯梯级动静载强度测试优于国标要求(3kN)的1.5倍及以上的计2分,扶梯梯级动静载强度测试达到国标要求(3kN)的计1分,最多计2分。(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扶梯扶手入口安全保护:扶手入口采用双门保护的得2分,扶手带入口采用单门保护或毛刷保护的得1分,最多计2。(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扶梯桁架挠度≤1/1000的计2分。(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投标货物扶梯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1、扶梯具备超速保护功能且达到SIL3级的计1.5分,其他不计分;

2、扶梯具备非操作逆转保护功能且达到SIL3级的计1.5分,其他不计分。

注:提供投标货物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检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及工程量清单中门诊综合楼DT1~DT4、公卫/体检中心DTI~DT3、医技综合楼DT9、DT11~DT13、DT16、发热门诊DT2、DT3共计14台直梯载重修改为≥1000kg。

3、后勤综合楼DT1载重修改为≥1250kg。

4、所有直梯速度均以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为准。

二、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

问题1:评分表中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仅三菱、日立、富士达日系品牌能满足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原厂原品牌,欧美品牌无法满足该要求,建议修改为自动扶梯驱动主机采用原厂原品牌或知名品牌的计2分。

答:删除“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提供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分值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问题2: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提供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问:自动扶梯的驱动系统由驱动电机+减速机构成,普遍采用的是蜗轮蜗杆或斜齿轮、伞齿轮的减速方式。我国国内拥有非常成熟的扶梯主机配套供应商,如:天津福玛、佳利、秦川、宁波欣达等知名企业,专为国内外一线品牌电梯制造商如迅达、蒂升、通力等配套供应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他们的产品技术和制造规模并不低于电梯品牌自制的水平,目前已经被行业内绝大部分自动扶梯制造商采用。只有极个别供应商如日立,三菱的扶梯从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上会显示驱动主机的制造单位为原厂品牌,严格来说,构成扶梯驱动主机的电动机及减速装置也应为统一的制造单位,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原厂原品牌扶梯主机。而自动扶梯的技术核心主要在于控制系统,各品牌自主研发的先进技术均通过控制系统应用到扶梯设计里面。因此,将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原厂原品牌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此评分条款存在排他性,建议删除该评分。

答:删除“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提供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分值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问题3: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2.1(1)商务评审综合实力:6、所投电梯品牌在国内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证书)的,每个实验室计2分,本项最多计4分。(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电梯行业每个品牌都仅有一个实验室,仅蒂森电梯有两个实验室(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蒂升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也是两个不同公司的实验室,存在为某品牌量身定做,且与项目无关。此项有失公平公正性,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建议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在国内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证书)的计4分。(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答:实验室是制造商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研究产品的重要平台,与产品的质量、先进性相关,修改为“所投电梯品牌在国内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定的实验室(CNAS实验室证书)的计2分。(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分值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问题3: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2.1(2)技术评审扶梯安全技术性能(9分)扶梯扶手入口安全保护:扶手入口采用双门翼保护的得2分,扶手带入口采用单门保护或毛刷保护的得1分,最多计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事实依据:双门翼保护只有专利才有,专利是某品牌仅有的,且是不能作为评审加分设置的,招标文件未明确本项目扶梯会采用双门翼保护,如仅为加分项那么与本项目无关。此项有失公平公正性,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建议修改为扶梯扶手入口安全保护:本项目扶手入口采用毛刷保护的得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书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答:修改为“扶梯扶手入口安全保护:扶手入口采用双门保护的得2分,扶手带入口采用单门保护或毛刷保护的得1分,最多计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只要能证明扶手入口采用双门保护功能或配置的均可作为证明材料且本项目采用择优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本项修改详见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问题3: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2.1(2)技术评审、产品质量稳定性(5分)投标人所投品牌客梯门锁(含轿门门锁、层门门锁)耐久(寿命)试验≥700万次的计5分,500万次≤耐久(寿命)试验<700万次的计3分;300万次≤耐久(寿命)试验<500万次的计1分,最多计5分。(提供具有CMA及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第五章供货要求六、直梯规格配置及装饰基本要求,曳引机制动器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125%额定载荷并保持15分钟后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制动器检验报告影印件)。事实依据:1、门锁(含轿门门锁、层门门锁)耐久(寿命)电梯行业内基本都是500万次,能有700万的不足三家,且电梯为特种设备,权威的评审依据应为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他评分项均为权威的报告,仅此条是CMA及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明显就是第三方的报告。2、第五章供货要求,六、直梯规格配置及装饰基本要求同上证明材料应为权威依据,此项技术评审存在为某品牌量身定做,有失公平公正性,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建议修改1、投标人所投品牌客梯门锁(含轿门门锁、层门门锁)耐久(寿命)试验≥500万次的计5分,300万次≤耐久(寿命)试验<500万次的计3分;100万次≤耐久(寿命)试验<300万次的计1分,最多计5分。(提供具有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2、曳引机制动器曳引机制动器在轿厢内加载至≥125%额定载荷并保持15分钟后能满足:1、各部件完好;2、曳引轮不转动;3、钢丝绳无打滑现象。(提供具有提供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影印件)。

答:1、门锁是电梯重要的安全部件,经前期市场摸底至少有日立、蒂升、康力等多家单位能满足门锁寿命试验达700万次以上,300万次~500万次的单位更多,为保障设备的可靠性,本项目采用择优作为评审加分项且分段计分,不是资格条件,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有多家,如: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各省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等等,凡属于国家认可的具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均可作为证明文件,均被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评分表中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经过了解,仅三菱、日立能满足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原厂原品牌,富士达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驱动主机非原厂原品牌,满足该项评分的不足三家,建议修改为自动扶梯驱动主机采用原厂原品牌或知名品牌的计2分,或删除该歧视性条款。

答:删除“所投自动扶梯驱动主机与整机品牌相同,且为原厂原品牌的,计2分。(提供自动扶梯驱动主机型式试验报告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分值调整详见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问题5:1、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中门诊综合楼DT1~DT4、公卫/体检中心DTI~DT3、医技综合楼DT9、DT11~DT13、DT16、发热门诊DT2、DT3共计14台直梯,载重为1000kg而工程量清单中该14台直梯速度为1050kg两处不一致,且1050kg为日系品牌产品所特有载重,因此,建议修改为≥1000kg。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及工程量清单中门诊综合楼DT1~DT4、公卫/体检中心DTI~DT3、医技综合楼DT9、DT11~DT13、DT16、发热门诊DT2、DT3共计14台直梯载重修改为≥1000kg。

问题5:2、后勤综合楼DT1载重为1275kg是日立、三菱等日系品牌产品所特有载重,欧美系国际一线品牌及国内品牌标准载重只有1250kg配置,建议修改为≥1250kg。

答:后勤综合楼DT1载重修改为≥1250kg。

问题5:3、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直梯速度均为1.6m/s与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中速度不一致,请修改。

答:以招标文件第五章直梯参数清单表为准。

三、其他

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01030900分(北京时间)。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作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及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湖南泛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12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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