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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金公交【2024】08号)
浙江 金华
废标流标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3-27 1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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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林志余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元及以上)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联系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罚中心陈警官、郑警官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号,联系电话:****-********)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月**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 林志余 ****************** ****年**月**日**时**分林志余驾驶浙******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双龙南街与志和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年**月**日)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书编号:***************)、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确认书、询问笔录、驾驶人照片、道路监控截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拓印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查询统计结果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告公布查询结果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催促处理通知书及邮寄挂号信函收据等。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已达报废标准的浙******号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罚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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