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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我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1-08 1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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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号)精神,现就落实第四批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年*月**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月**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续周期原则上为**个月。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相关医用耗材品类纳入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结果。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确保医用耗材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三、协议签订   (一)签订时间   *.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时间为****年*月*日至**日。   *.医疗机构签订时间为****年*月**日至**日。   (二)签订方式   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省本级医疗机构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协议签订采用网上签订形式开展,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协议签订,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请中选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本企业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数据。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协议采购量(省四批)”菜单→点击“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查看”模块→查看协议采购量数据。   *.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签订。   *.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并盖章签订。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福建省第四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协议(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四、医保支付标准   福建省第四批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符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可除外收取费用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以下(含)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中:   (一)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非集采中选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医保限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日前按协议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过程风险管控和防范。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药监部门要将中选产品列入我省重点监管范围,强化中选产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强化不良事件监测,保障临床使用安全。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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