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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永和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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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10-21 03: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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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开工前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有关规定的、放射诊疗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放射诊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放射诊疗机构安排未满**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健康检查档案或者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号令)第十九条第一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不达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第(三)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消毒服务机构违反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消毒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命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第(三)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储存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二)项;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发生意外事故未处理、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传染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控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控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二)项、(四)项、(五)项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自然疫源地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未经卫生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履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履职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个体诊所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二)项、(三)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质不全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和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和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和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有关单位病原微生物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事故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预防接种单位违反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违反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运转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法发布接种疫苗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九十三条 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或者在接种单位寻衅滋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法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法从事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公开艾滋病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供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采集、使用活体组织未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或者使用检测阳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提供、使用进口活体组织活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公共场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无证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性病报告义务或泄漏个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违反性病操作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师违反性病诊疗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未报告或者泄漏患者隐私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疾控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第**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第**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基层医疗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第**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规定造成感染事故或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下列情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下列情形*、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下列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人员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业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充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学校不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学校、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和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号、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师执业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娠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地方法规】《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职责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个月内*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六条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革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年卫生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以及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医务人员摘取人体器官违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 (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和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出租、出借房屋给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出租、出借房屋给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聘用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聘用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逾期不检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计划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节育手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卫生健康 和体育局 永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委托永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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