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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阳市贯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四川 德阳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4-17 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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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规〔****〕*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德阳市贯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天,如有反馈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登录后查看**.***.

附件:德阳市贯彻《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附件

德阳市贯彻《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我市生猪屠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猪肉产品安全和有效供给,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等规定,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规〔****〕*号)要求,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锚定“四五五六”发展总思路,大力推进我市生猪产业现代化发展。以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压减总量、转型升级、分级管理、确保安全”工作思路,推动行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标准化、品牌化、冷链化经营,完善屠宰行业监管机制,推进信息化、可视化、智能化全链条监管,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二、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动作为,狠抓屠宰行业治理,持续推进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和转型升级,全面执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格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不断规范,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整体提升,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持续向好,全市生猪屠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截止****年底,全市具有生猪屠宰许可资质企业**家,在营生猪屠宰企业**家;年设计屠宰能力***万头以上,实际生猪屠宰***万头。****年全市屠宰环节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达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肉食品的消费需求转变,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凸显。一是屠宰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度低,“点多小散”状况仍然突出。目前我市在营生猪屠宰企业中的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占比达**.**%,其中中江县小型屠宰场(厂)就有**家。二是生产水平不高,小型屠宰场点多且装备落后。目前全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普遍存在屠宰设施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个别屠宰企业环境卫生控制不到位等情况,全市还未成功创建部省级标准化示范屠宰场(厂)。三是屠宰企业精深加工水平不高,品牌化经营意识不强,产品结构单一,仍以热鲜肉和白条肉为主,产品附加值开发能力欠缺,肉品冷链储运配送体系滞后,市场外销能力不强。四是屠宰质量安全风险仍然存在。小型屠宰企业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监管能力有待加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隐患。

三、实施目标

通过《四川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全市生猪屠宰产业布局更趋合理,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淘汰取得显著进展,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有效推进,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成布局科学、竞争有序、监管有力、品质安全的高质量屠宰行业发展格局。

到****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减少**%以上,规模屠宰企业数占比达到**%以上,规模屠宰企业屠宰量占比超过**%;全面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建省级及以上标准化生猪屠宰场(厂)不少于*家;猪肉现代加工流通体系初步建立,初步形成“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猪肉供应链;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屠宰环节猪肉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合格率稳定在**%以上,不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四、规划布局

(一)设置原则

*. 优化布局,控减总量。屠宰企业设置符合法定设置条件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综合城镇规划、养殖规模、加工能力、消费需求、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重复建设。

*. 严格标准,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工艺流程、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卫生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标准,依法取缔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引导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和品牌化经营,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 安全为本,保护环境。强化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保障能力,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水、粪便等环保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屠宰企业。

(二)设置要求

以农业农村部批准备案屠宰企业数量为基数,各区(市、县)只减不增,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在辖区总数不增的情况下统筹考虑。根据规划要求和****年底各区(市、县)常年出栏生猪数量,到****年底,中江县生猪屠宰企业数压减到**个(不含**个)以内;旌阳区、罗江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生猪屠宰企业数分别压减到*个以内。新(改、扩)建生猪屠宰企业均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标准建设,遵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并符合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相关许可要求。

从严压减小型屠宰场点(设计年屠宰能力**万头及以下),到****年底,除中江县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因保供需要外,其他地区不得设立小型屠宰场点。鼓励发展冷链化定点配送网点,通过配送保障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的肉品供给。

对年出栏生猪**万头以上的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以及新建设计年屠宰生猪***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予以鼓励支持。

五、主要任务

(一)严把准入关。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把好屠宰企业设立准入关口,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各地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初审时,要严格执行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控企业数量。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屠宰企业按期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场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对小型屠宰场点,要“淘汰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改变我市小型屠宰场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对不符合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定的,逐步清理撤并。支持小型屠宰点与大型屠宰企业对接,引导小型屠宰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

(三)力推标准化建设。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引导、支持生猪屠宰企业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大力推进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鼓励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和低温分割加工车间、配套冷库等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加快构建“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猪肉供应链,逐步提高冷鲜肉在肉类消费中的比重。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的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满足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等保障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场(厂)查验到产品出场(厂)、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等。大力推进猪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溯源信息接入全省统一的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

(五)强化行业监管。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要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加强官方兽医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屠宰环节信息化、可视化监管能力建设,推动无纸化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构建“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强化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和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畅通屠宰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屠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压减、整合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建设标准化屠宰企业的用地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经营环节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屠宰行业提升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水平,加快推动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和转型升级,支持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品牌打造和冷链销售网点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工艺改进、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对符合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屠宰企业建设项目,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生猪屠宰企业、肉品经营者肉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筑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防线。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肉品消费知识,开展冷链知识科普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宣传推介生猪屠宰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转型升级典型案例,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

七、环境影响分析及保护措施

(一)不利环境影响分析。生猪屠宰产生的主要污染为屠宰企业建设施工污染和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运营污染。施工污染包括扬尘、施工机械及交通产生的施工噪声、施工废水、施工固体废弃物,属于短期阶段性污染。运营污染是指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污染。

(二)消除环境影响措施。新建、改扩建屠宰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新建或迁建企业,选址应远离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点,减少环境纠纷;废水排入有足够屠宰废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厂处理排放。扩建企业,废水需排入有足够屠宰废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厂处理排放。严格执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采取提高屠宰厂区绿化率、使用降噪建材、加强车间密闭性等方法降低噪声污染。落实《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加强通风、定期清洗地面、消毒除臭,消除大气环境污染。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车间采取防渗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对检疫不合格生猪、宰中产生的三腺等不可食用物质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固体废弃物污染。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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