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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及市场主体除名标记、撤回登记的指导意见
广东 佛山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15 17: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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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文件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大对存量僵尸市场主体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力度,提升监管效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市局党组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

  一、定义

  本节所称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根据职权,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注销的行为。以上所指行政许可,是指在佛山市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备案取消流程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上级文件已有明确流程规定的除外)。

  二、依据

  (一)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二)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依职权注销的范围:

  (一)依法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上述许可的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吊销的;

  (三)上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依职权注销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发起程序。

  *.相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吊销的,市、区局许可注册部门(以下称许可注册部门)梳理和提供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清单,市、区局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以下称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核实、填写拟依职权注销核查情况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发起程序,将拟依职权注销核查情况表报同级许可注册部门。

  *.相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相关业务监管或执法办案部门发起流程,向同级许可注册部门提供撤销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拟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清单。许可注册部门在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启动依职权注销业务流程,对相关行政许可状态标注为“依职权注销”,信息同步推送至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采用守信即批或者其他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在证后现场核查不通过的,或者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被发现实际经营条件与承诺不一致的,由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发起撤销流程,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二)发布公示。

  许可注册部门将拟依职权注销的行政许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自然日。

  公示期内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主动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并终止依职权注销程序。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陈述申辩听证。

  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自拟依职权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向作出拟依职权注销的登记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负责发起流程的部门应当组织陈述、申辩工作,政策法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事由成立的,涉及该行政许可依职权注销程序终止。

  (四)作出决定。

  相关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事由不成立的,许可注册部门填写依职权注销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登记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依职权注销决定书以公告送达形式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许可证同步公告作废。

  五、依职权注销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自登记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许可注册部门在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启动依职权注销业务流程,对相关行政许可的状态标注为“依职权注销”,备注依职权注销决定书文号、日期,并通过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注册部门填写撤销依职权注销决定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通过报送运维方式恢复行政许可依职权注销前的状态:

  *.依职权注销决定书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

  *.依职权注销决定书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依法撤销依职权注销的。

  (三)在实施依职权注销程序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参照公文办理流程形成电子档案予以保存,各流程文书模板可参考附件*。

第二部分市场主体除名标记

  一、定义

  本节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佛山市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市场主体除名标记,是指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作出除名决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标记并公示的行为,是市场主体经营客观状态的一种公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管理的过程信息,作为唤醒市场主体的一种手段。不得采取以市场主体除名标记手段代替“吊销”行政处罚,不得以此限制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仅可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有关的活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适应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的通知》(市监办发〔****〕**号)。

  三、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可适用本意见予以除名标记:

  (一)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满*年以上且未办理清算组备案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市场主体处于在营(开业)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

  四、工作流程

  (一)发起程序。

  市、区局信用风险监管部门(以下称信用风险部门)负责梳理拟除名标记市场主体清单。其中符合适用范围中第一种情形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市场主体清单;符合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部门应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其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确定最终拟除名标记市场主体清单,填写拟除名标记核查情况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同级许可注册部门。

  (二)发布公示。

  许可注册部门将拟除名标记市场主体清单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除名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除名原因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三)陈述申辩听证。

  拟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向作出拟除名标记的登记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信用风险部门应当组织陈述、申辩工作,政策法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事由成立的,涉及该市场主体的除名标记程序终止。

  (四)进行除名标记处理。

  市场主体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听证的事由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除名标记。

  许可注册部门填写除名标记决定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登记机关作出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决定,除名标记决定书以公告送达形式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自登记机关作出市场主体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许可注册部门在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批量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记“除名”,备注除名标记决定书文号、日期、被除名原因,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终止除名标记。

  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被除名标记的市场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解除除名标记,恢复原信息公示状态。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信用风险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许可注册、法规、执法监督等科室进行复核,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若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许可注册部门应当于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填写撤销除名标记决定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撤销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若集体讨论作出不予撤销除名标记,经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信用风险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管理

  在实施除名标记程序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参照公文办理流程形成电子档案予以保存,各流程文书模板可参考附件*。

第三部分市场主体撤回登记

  一、定义

  本节所称的市场主体撤回登记,是指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由登记机关作出市场主体撤回登记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二、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适用范围

  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已下载电子营业执照的视为已领取),可适用本意见予以撤回登记。

  四、工作流程

  (一)发起程序。

  许可注册部门负责梳理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纳入拟撤回登记市场主体清单。

  (二)发布公示。

  许可注册部门将拟撤回登记市场主体清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撤回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拟撤回登记原因、后果以及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陈诉申辩。

  拟撤回登记市场主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向发布拟撤回登记市场主体清单公示的登记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发起部门应当组织陈述、申辩工作。陈述、申辩的事由成立的,涉及该市场主体的撤回登记程序终止。

  (四)进行撤回登记处理。

  市场主体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或陈述、申辩的事由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撤回登记。许可注册部门填写撤回登记决定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登记机关作出市场主体撤回登记决定,撤回登记决定书通过局门户网站以公告送达形式向社会公示。

  自登记机关作出市场主体撤回登记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许可注册部门在市市场监管许可登记系统批量对被撤回登记市场主体标记“撤回”,备注撤回登记决定书文号、日期、撤回登记原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显示被撤回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停止相关市场主体下载和应用电子营业执照。

  五、档案管理

  在实施撤回登记程序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参照公文办理流程形成电子档案予以保存,各流程文书模板可参考附件*。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一、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禅城区于****年*月*日起试行。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起在全市推行。

  二、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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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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