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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 龙岩 新罗区
采购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8-06 19: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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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包[350802]WZ[CS]2020009_1_91350800660361389Q_5071)

一、合同编号:[350802]WZ[CS]2020009_1_91350800660361389Q_5071

二、合同名称: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合同包[350802]WZ[CS]2020009_1_91350800660361389Q_5071)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802]WZ[CS]2020009

四、项目名称: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类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新罗区大队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北环西路52号

联系方式:0597-3298117

供应商(乙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地 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岩大道278号(龙岩商会大厦)E栋10层1001、1002、1003、1004

联系方式:0597-22622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150499 - 其他保险服务 其他保险服务 龙岩市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机动车保险服务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服务内容执行 1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服务内容 114747.96


合同总金额:¥114747.96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为1年

履约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解放北路119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8-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8-06

九、其他补充事宜:一、投保与承保出单 (一)现有车辆 由于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 “投保车辆清单”,乙方应在接到“车辆投保清单”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费测算,并将测算后的通知书提交甲方审核,对测算有误的乙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修改准确。甲方在接到核对无误后的保费通知书后立即办理转款事宜。 (二)协议期限内到期车辆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清单,对协议期限内陆续到期的车辆,乙方应当在该车辆保单终止日期前25天通知甲方,并在保单终止日期前15天将保费测算通知书递交甲方审核。 (三)新增车辆 对于新增车辆,乙方应在甲方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形式)1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费测算,并出具保费通知书递交甲方审核。 (四)乙方应在每月初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承保车辆清单。 (五)甲方按照本协议汇总各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根据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险费发票后送交甲方。 (六)本协议签署后,若甲方提供了有关投保资料,而乙方因为各种原因保险单未及时出具,乙方将根据本协议内容对甲方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服务细则 乙方应建立甲方保险项目VIP客户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细则,主动迅速地为甲方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下列服务细则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单的主条款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服务细则为准。 一、组织实施内容 为做好保险服务,乙方将须遵守以下组织实施内容: (一)成立项目小组 乙方专门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并在本协议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服务组成员 部门 姓名 职务 联系号码 组长 龙岩中支总经理室 刘正继 总经理 18950698883 客户服务经理 公司业务部 王棋 公司业务部经理 13306977787 承保服务经理 业务管理部 郑凤英 业务管理部经理 13859553466 专项核赔人员 龙岩中支理赔部 曲磊 理赔部经理 13559999119 业务经办人员 公司业务部 李坤明 渠道专员 15259010628 0597-2202365 注: 1、小组组长:由刘正继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客户理赔服务:设立1名,具体负责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送单、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内部必要的保险服务组织与协调工作。 承保服务人员:1名专项承保服务人员。 小组其他成员协助客户服务经理按照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2、在本协议期内以及保险单有效期内,项目小组组长、客户理赔服务发生变动,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保险单有效期内,如招标人对中标人所指定的客户服务经理或项目服务人员不满意,经招标人书面要求,中标人应予以更换。 (二)向甲方提供项目保险服务指南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6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统一的保险服务指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明细、理赔须知、保险服务须知、项目小组人员与联系方式、接报案电话等。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将服务指南下发到投保人各相关部门。 二、保险公司服务内容 为保证与甲方建立良好的保险合作关系,乙方应履行以下服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建立投诉制度 1、甲方在保险公司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理赔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甲方可提出投诉。 2、项目服务小组应设立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投诉号码为: 95585;小组将负责受理甲方的保险投诉。 3、如果被甲方有效投诉,项目服务小组将视情况对被投诉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招标人备案。 4、协议期间内发生超过2次(含2次)以上的投诉,乙方应更换该出单公司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三)为甲方新增车辆提供承保服务 在本协议期内,对于甲方新增的车辆,在甲方提交投保资料并交纳保费后,乙方按照保险协议的保单明细和保险条款内容予以承保。 (四)提供灾害预报服务 乙方应与国家气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及时给甲方预报大面积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火灾等风险信息,并与甲方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 (五)组织实施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 乙方负责为甲方驾驶员、车队管理人员集中举办一至两次车辆安全驾驶知识培训,并制作、印发培训手册等,以提高甲方财务与保险管理人员的保险与风险管理知识。最终培训计划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六)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客户回访服务,由项目服务小组对招标人进行定期登门回访,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七)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乙方在每季度初10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供分险种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具体报表格式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提供上门服务 乙方提供专职车险服务人员上门递送保单、发票并协助收集索赔材料的服务。 (九)投保服务 1、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乙方服务专线为甲方提供全年无休、24小时不中断的也无咨询和预约服务;或由乙方制定的项目日常联络人提供咨询和预约服务。 2、承保手续上门服务。乙方项目日常联络人提供所有车辆的上门承保服务,为甲方提供面对面地业务咨询、保险方案确定、保费测算、投保资料的收集等服务,并做好承保出单、送单工作。 3、保单变更及时处理。对可能出现的车辆所有人变更、车辆办理停驶、车辆注销或车辆丢失等情况,甲方将及时做好保单的批改处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相关的退费及时办理。 三、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在车辆品牌专属的4S店、指定专修厂维修,乙方根据4s店或指定专修厂理赔标准进行定损理赔;乙方承诺保证事故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附任何条件的全额赔偿(包括现场布控费、拖车费、施救费、现场清理费、维修费、车辆鉴定费等)车辆发生事故必要施救的,乙方应按照实际发生施救费用全额予以理赔(含车辆二次施救费),具体金额应按照甲方提交的车辆施救费发票予以确认并全额赔付。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整体优势,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处理该保险项目的各项赔案,实现及时、快捷、优质、满意的理赔服务。 (一)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乙方指派专门人员按以下时限要求到达事故现场: 1、新罗区范围内:20分钟以内 2、其他区域:半个小时以内 4、甲方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乙方将在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如有需要,乙方可派专人前往出现地协助处理。 5、超过上述时限或交警已处理完事故后,乙方尚未到达现场,被保险人可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处理,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施救处理措施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但是被保险人应注意保留有关的现场照片及有关索赔单证。 (二)现场查勘 乙方的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并应配合被保险人作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作好受损财产的保护和整理工作。 (三)推定全损特别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若被保险人选择维修的方式修复车辆,则乙方须赔偿实际维修价格,但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拖车服务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乙方须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新罗区内拖车应在0.5小时之内、其他区域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二)如乙方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含二次拖车费用)。 (三)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五、车辆修理 (一)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主要在车辆品牌专属的4S店或甲方协议专修店维修,遇特殊情况将在一般修理厂维修。 (二)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保险公司同意一律予以更换,中标人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六、全国通赔服务 无论甲方投保的车辆在国内任何地区出险,乙方须提供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服务,甲方可以在出险地就近的乙方保险机构完成从报案到领取赔款的全部理赔过程。 七、机动车辆保险人伤案件处理 涉及人伤案件时,甲方专职医疗核损人员将全程介入案件处理过程。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 八、关于异地出险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甲方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产生的临时修理费用。异地受损车辆,若因特殊原因,甲方无法提供现场查勘定损及理赔的,可由甲方代为处理,结案后凭甲方证明及损失单办理赔付手续。 九、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在各自车辆保单险种项下进行赔偿。 十、机动车辆保险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由第三方造成,被保险人无法从第三方获得相应赔偿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乙方,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乙方代位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十一、支付有关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超过部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给予先行垫付。 十二、机动车辆保险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 定损时限: (一)得到甲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乙方按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乙方当天内定损;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与甲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可聘请具有国有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乙方负担有关公估费用(验损费、拆建费); (二)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甲方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索赔,应提供有关的索赔单证,具体可参见第十五条保险索赔单证说明。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意见向被保险人反馈。 (四)对被保险人的不同意见,乙方应本着为VIP客户提供良好保险服务的原则与被保险人沟通与协商。 十三、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 (一)双方就损失金额达成一致后,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RMB5万元以下(含),1个工作日支付; 赔款金额在RMB20万元以下(含),5个工作日内支付; 赔款金额在RMB20万元以上,7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四、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事故,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根据初步估损金额,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乙方同意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十五、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单证说明 (一)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事故提供如下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原件) 2、修理清单 3、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 4、事故照片(保险公司同意自行处理案件) 5、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6、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7、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调解书(按照当地道路交通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快速处理或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除外)和有关费用单据及证明 8、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9、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二)乙方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出单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出单公司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三)在向公安、消防、气象、检验检测部门取得保险事故证明的过程中,因出具事故证明需要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十六、法律援助 乙方同意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法律援助服务。对涉及人身损害的诉讼案件,乙方同意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赔偿(但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除外)。 十七、参与案件调解、谈判服务   涉及第三者损失案件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乙方同意协助案件的调解,并对所调解或谈判金额进行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提出书面要求,乙方未派人参与第三方的调解或谈判的,乙方同意对被保险人调解或谈判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公告附件信息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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