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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诸暨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PPP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浙江 绍兴 诸暨市
105000.0万元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19-04-02 0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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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内容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路1389号                

3、被投诉人: 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地址: 诸暨市西施大街100号3楼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诸暨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PPP项目(编号:浙华元2018-12-12)(以下简称为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回复不满,于2019年1月4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此次专家评标,判定我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理由为我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限中约定“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有效期中第14.4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该判定无事实依据,不合理。 2、本次参与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毛苏明”,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却未主动回避;且据了解本项目在开标后,存在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事项,上述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此次评标结果无效,要求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诸暨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PPP项目(编号:浙华元2018-12-12)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10:00时开标,共有4家单位参与本次投标,分别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家组由7名专家组成,于当天下午14:00时到达评标室,我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向专家宣读了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纪律和回避制度,并介绍了项目情况和签到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均无异议并签字。 在资格审查环节,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专家认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协议书上注明协议的有效期“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若未能中标,本协议书自收到招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自行失效。”进行了询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4.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做无效标处理,专家组成员进行了签字确认。 我公司认为专家组评标过程程序符合规定,对该问题做了现场询标后按照招标文件条款做了响应处理。                            

三、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 一、本项目为诸暨市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PPP项目,采购预算1050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18年11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6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2018年12月12日开标,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流标。2018年12月12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2018年12月26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因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最终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联合体中标。 2018年12月27日投诉人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向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本项目此次专家评标,判定我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作无效标处理,理由为我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限中约定“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未响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有效期中第14.4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2019年1月2日被投诉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质疑作出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年1月8日向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机关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回复。 二、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关于联合体协议有效期问题对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标。关于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有效期“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限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解释为:“①若能中标,项目公司组建后由项目公司联合体成员各方依据本协议内容签定新的联合体协议,协议内容不变,仅联合体牵头方更改为本项目项目公司,即并非本协议内容有效期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定《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而是以另一种协议延续本协议有效性。同时,本项目初步特许经营协议是由项目公司成立前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按照本协议内容共同签署,保障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不改变。②现场将协议有效期更改为: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止。”评标委员会未予采纳。                 

四、 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中,将协议有效期约定为:“若能中标,本协议书的有限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公司组建并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正式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为止”,与采购文件中的第14.4条“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的要求不符。本机关认为,在询标过程中,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对于联合体协议有效期的解释及其愿意将联合体协议的有效期调整为采购文件内容一致,说明此偏差非投标人疏忽或者笔误造成,根据采购文件“18.投标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和“18.1在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8.1.5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等条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处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是合理的、有效的。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因此,该投诉事项无效。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19-02-22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诸暨市财政局        

2、联系人: 诸暨市政府采购工作办公室            

3、联系电话: 0575-87113458      


  





附件信息:

  • 诸财执法〔2019〕1号.doc

    115.5 KB

  •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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