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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南宁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南农局办发〔2024〕13号
广西 南宁
拟在建项目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4-16 12: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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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我市****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与监测对象

****年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为****批次,其中自治区下达监测任务**批次,市本级监测任务****批次(其中**批次为例行监测送实验室检测、****批次为现场快速检测),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具体任务分配、抽样数量、送样时间和检测种类等要求见附件*。

二、监测项目和方式

(一)监测项目

自治区任务及市本级例行监测任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市本级现场快速检测的检查项目为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等*种违禁添加物。

(二)监测方式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抽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办牧〔****〕**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广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号)等文件要求,配合指定单位进行例行监测,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铅、铬、汞、砷等。具体时间及抽样、检查地点由承担抽检任务的指定单位确定。

*.市本级现场检测

(*)现场检查分上半年(*月份)和下半年(*月份)各进行一次,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现场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使用农业农村部备案快速检测试剂产品,由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统一采购后进行分配。现场快速检测工作人员不少于*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生鲜乳抽样工作单》,并在备注栏填写检测项目种类、检测结果相关信息。

(*)可疑样本送检。各县(市、区)、开发区在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开展违禁物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过程中,检出可疑阳性样本的要在*小时内完成阳性样本封存、送检工作,样本送至南宁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或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确认。

*.市本级采样送检

(*)抽样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为确保检测项目结果的时效性,市本级实验室抽样时,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名检测人员对β-内酰胺酶进行现场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其余检测项目将样品带回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

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批次样品。每批样品采集*份平行样,其中*份留给被抽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份用于检测,*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留样或送样,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样到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样品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箱内温度不高于*℃,如果不能保证**小时送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冷冻保存。留给受检单位的样品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冷冻保存。

(*)检测方法。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 **检测根据《生鲜乳抽样、检测及判定方法》,若超检测限,可将样品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广西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并将最终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实施与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年生鲜乳监测任务由我局牵头,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样工作。

(二)市本级监测任务中实验室抽样送检部分由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现场快速检测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详见附件*);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开展现场检查。上半年送样时间为*月*日至**日,下半年送样时间为*月*日至**日。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市本级快速检测卡的组织采购工作,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负责市本级生鲜乳实验室检测工作。

(三)抽样时间。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下达的抽样任务以自治区通知的时间为准,市本级监测任务安排在*月至*月进行,抽样时间重点安排在节假日、重大活动之前。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各级责任。以实施落实好监测计划为抓手,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及运输环节监测不留空白,积极开展奶畜散户监测,切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二)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公开相关信息;对不合规、不达标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要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合自治区做好跨省营运运输车的营运地和跨市营运运输车的发证地与营运地的监管,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县(市、区、开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进一步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推行使用农业农村部“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变化情况。****年农业农村部将全面推广应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四)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请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 *月**日前将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负责同志的姓名、联系电话(见附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邮箱:*********@***.***。如发生人员变动,请及时书面告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与饲料科,联系人:许丽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市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联系人:方丽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联系人:何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南宁市****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各县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系表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生鲜乳抽样、检测及判定方法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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